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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的意见
北京市规划委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本市机动车增长较快,1994年市政府颁发的《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中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下同)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已不
能满足居民停车的需要。对此,我委就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由每千户100个车位提高到以下标准:
(一)按《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建设的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的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
(二)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二、以上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在1999年5月1日之前,新建、改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按原审定方案执行;未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
场、库配套指标根据本意见规定修改。
19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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