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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火灾等5起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我省接连发生特大火灾、煤矿生产等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为深刻吸取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引起各级政府、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现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
商店特大火灾事故、七台河市秋林公司特大火灾事故、鹤岗市东兴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等5起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死亡1人(更夫),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一)曲延荣,佳木斯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副所长,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许柏青,佳木斯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储蓄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石密祥,佳木斯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所长,给予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穆景一,佳木斯工商银行营业部安全科长,给予行政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五)鲍立敏,佳木斯工商银行营业部副主任,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副主任职务处分。
(六)黄金贤,佳木斯工商银行营业部主任,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主任职务处分。
(七)李建国,佳木斯工商银行保卫科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八)徐立峰,佳木斯工商银行副行长。分管该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由于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行长职务处分。
(九)王东来,佳木斯工商银行行长。是该系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王志杰,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李国华,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安殿全,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王佳刚,华联商厦保卫科副科长,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副科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王世敏,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给予行政撤销消防科科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田毅,华联商厦保卫科科长,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处分
(十六)刘明,华联商厦总务科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十七)张秀军,华联商厦党委副书记。1月30日晚,张秀军总值班,只在接班后不久进行了查岗和巡视,然后到值班室休息,中间再未进行检查和巡视,对保卫科值班人员脱岗及护场队员未认真巡查的情况全然不知,直到火灾发生,浓烟冲上楼梯,才被更夫叫起,慌忙破窗逃出,
被消防人员救下。其工作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党内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侯诸刚,华联商厦副总经理。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防火规定,参与决定夜间防火卷帘不落下,致使其失去防火作用。对消防人员和保卫人员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这起火
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处分。
(十九)赵刚,华联商厦党委书记兼总经理。作为华联商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指示没有认真落实,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混乱,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缺乏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失察,官僚主义严重,导致有关人员工作失职,不能
及时发现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总经理职务,党内撤销党委书记职务处分。
(二十)刘晓民,佳木斯市贸易局保卫科长。具体负责局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对一级防火单位华联商厦的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作失误,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一)栾兆全,佳木斯市贸易局副局长,分管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二)陈清山,佳木斯市贸易局局长。是局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失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三)曲汝柏,佳木斯市副市长,分管全市经贸和非国有经济工作,对华联商厦在这起特大火灾中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四)王国学,佳木斯市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王国学同志调佳木斯市任市长时间很短,而且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免予行政处分,由本人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二、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1998年5月11日,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90.6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一)林玲,津鹤体育用品百华批发站营业员,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梁玉岐,津鹤体育用品百货批发站负责人,违反了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与其签订的《出租库房安全管理协议》,对从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在库房内擅自动用明火,以致酿成火灾,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张财,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总务科长,1995年11月在负责该店东厢楼改建门市房的消防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监工时,没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在监工和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四)王晓利,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总务科副科长,在商场扩建中监工不到位留下火险隐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五)王永江,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保卫科长,对防火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六)张守维,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纪委书记,主管商店安全工作,但对防火工作抓得不细,商店只有一名防火安全员,作为商店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面对该店业户拒不交防火抵押金问题不能采取有力措施。1995年11月参加改建门市房验收时,没有指派人员认真检查防火
隔离墙是否合乎防火要求,使火势得到蔓延,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七)曹宝林,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副总经理,分管后勤和对业户的管理工作,对所负责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对业户的安全防火教育不够。1995年11月,旧楼东厢楼改建门市房工程由其主抓的总务科负责实施,曹宝林在交待砌制防火隔离墙任务时,没有明确一定
要砌到楼板,在参加验收工作时,也没有派人对防火隔离墙上方仔细察看,这次火灾正是因为此处不符合防火要求,而造成向二楼窜火。安全防火教育不够,1997年以来只对业户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日常对业户进行防火检查只注重检查电器使用情况,忽视其他防范工作的检查,对
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八)王丽佳,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总经理、党委书记,负责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的全面工作,对安全防火工作重视不够,对业户拒交防火抵押金的行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1998年2月3日,消防部门对齐齐哈尔市第一百货商店下达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将旧楼防
寒层锯末换成珍珠岩,王丽佳考虑近期旧楼将要拆扒的实际情况,没有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只采取死看死守措施,对这次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九)李忠山,齐齐哈尔市商委保卫处长,负责全系统安全防火的业务指导工作,但对防火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这次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十)王章利,齐齐哈尔市商委副主任,主抓全系统的安全防火工作,对安全防火人员教育不够,导致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出现疏漏,对这次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十一)王向阳,齐齐哈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委主任,主持市商委全面工作,对全系统的安全防火工作负有全责,但对本系统及商委自身的安全防火工作,在管理和教育上还不够到位,对这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对以上人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意见已报监察部待批复)。
三、七台河市秋林公司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1998年7月13日4时10分,七台河市秋林公司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达8000平方米,楼内附属设施及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300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一)王令东,七台河市秋林公司值班电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马永全,七台河市秋林公司值班保卫干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于天涛,七台河市秋林公司更夫,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刘振,七台河市秋林公司更夫,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赵玉民,七台河市秋林公司值班人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姚金波,七台河市秋林公司一楼电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姜长滨,七台河市秋林公司电工班长,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赵生,七台河市百货公司行政办主任兼七台河市秋林公司保卫科长,主管七台河市秋林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更夫和值班人员教育不够,平时监督检查不严不实,对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严不细,对营业大厅内设的动力线及供电设施未能认真检查,对更夫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经
常违章动用电源吸烟和睡觉等情况一概不知,给火灾事故留下重大隐患,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九)王世杰,七台河市秋林公司业务副经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重效益、轻安全”思想,只管经营、不管安全,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十)隋利民,七台河市百货公司副经理兼七台河市秋林公司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市政府要求“边营业、边整改”确保安全的具体措施没有认真解决落实,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没有认真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工作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
(十一)景兆芳,七台河市贸易局保卫干事,对下属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十二)谢宝环,七台河市贸易局保卫科长,负责全面安全保卫工作,对局所属公司安全工作不能坚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事故隐患也未下过整改意见书,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十三)刘长君,七台河市贸易局总经济师兼七台河市百货公司总经理,平时对安全防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定期组织人员对下属公司进行夜间安全检查,对消防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落实整改力度不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十四)潘广全,七台河市秋林公司首任总经理,在公司的建设过程中,重效益轻安全,未能按“三同时”审验程序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消防设施不完备,在消防部门责令整改后,仍然带“病”营业,留下重大火险隐患,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十五)李健,七台河市秋林公司第二任总经理,在任期间,对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火险隐患整改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一家的领导责任。
(十六)赵荣生,七台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贸易局党委书记兼局长,负责贸易局全面工作,对安全防火工作认识程度不高,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在贯彻落实消防部门提出的停业整改意见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果断,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十七)纪甲文,七台河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商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部门提出对七台河市秋林公司进行停业整顿意见后,顾及各种因素,停业整顿决心不坚决,虽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了整顿措施,但督促检查落实不够,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对以上人员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意见已报监察部待批复)。
四、鹤岗市东兴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情况
1998年10月15日14时50分,鹤岗市东兴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6人,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一)沈演起,02号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因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孟宪亮,东兴煤矿通风队长,给予行政撤销东兴煤矿通风队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刘传旺,东兴煤矿副矿长,给予行政撤销东兴煤矿副矿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曹先泰,东兴煤矿矿长,给予行政撤销东兴煤矿矿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佟振茂,鹤岗市乡企局煤炭物资供销公司经理兼东兴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瓦斯通风管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市乡企局煤炭物资供销公司经理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周洪喜,鹤岗市乡企局副局长,分管常务及局直企业安全工作。作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东兴煤矿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问题造成死亡事故负有分管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市乡企局副局长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何成礼,鹤岗市乡企局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东兴煤矿生产安全问题没有足够重视,没有认真吸取该矿1995年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对该矿通风瓦斯的监督管理和存在的问题检查解决不力,工作上有失职行为,对这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李宏臣,鹤岗市副市长。主管全市乡镇企业工作,作为主管副市长,没有贯彻好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秦玉海,鹤岗市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市乡镇企业局东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6人,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不久,市交通局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又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人,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两起事故发生间隔不到半个月),
对两起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情况
1998年10月27日11时30分,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人,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一)史炳坤,当班瓦斯检查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逮振成,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通风队长,给予行政撤销二煤矿通风队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袁炳华,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副矿长,主管矿机电工作,给予行政撤销二煤矿副矿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杨德福,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副矿长,主管矿生产与安全工作,因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责任。
(五)谢湖滨,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矿长,给予行政撤销二煤矿矿长职务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吴元发,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副经理,主管生产和安全工作。对该矿存在的通风、机电等方面问题解决不力。在东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后,虽对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进行过检查,但工作不深入,不够认真,有失职行为,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经理
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赵清勇,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经理、公司党委书记。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该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特别是东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没有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臧继成,鹤岗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交通局常务工作和安全工作。作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工作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九)赵立中,鹤岗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是全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在市东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对市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检查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致使在检查期间发生事故,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井下抢救和善后处理工
作,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贲起利,鹤岗市政府副市长,主管全市工交系统工作。作为主管市长没有贯彻好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上述5起特大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和调查分析,都是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领导安全观念淡漠,责任心不强,对安全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缺乏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没有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心上;二是有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
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整顿通知,拖办或不执行;三是安全管理混乱,失管失控、安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重;四是一张生产人员安全技术素质低,自我防范保护能力差,冒险蛮干;五是夜间值班值宿干部、更夫、护场队人员
严重玩忽职守,甚至不会报警,不会使用灭火器具,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六是安全管理、监察、监督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死角死面。这些问题虽然反映在事故发生单位,但在我省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确实普遍存在,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必须立即纠正解决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通过以上5起事故,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找准本地、本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强有力的防范措施,要层层抓落实,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加大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各单位一定要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班组、机台、每个生产岗位及人员。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生产企事业单位,要层层建立领导干部安全承包点制度,对辖区、企业的易燃易爆、危险部位点源全部承包到人。各级
安全承包点领导,要对承包点的安全负责,每月至少要对所承包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哪个承包点发生事故,就由哪位承包领导负责任。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细致的考核办法,认真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
(三)要对违章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各级政府要制定全面彻底清理违章工程实施方案,各安全管理、监察、监督部门要统一行动,对本辖区内未经安全部门检查验收而擅自生产、营业或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单位必须停产停业整改,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安全部门验收合格
后,方可恢复生产、营业。对因某些领导干预而封停不了的,可越级反映,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责任。特别是乡镇煤矿,达不到安全规定标准的,该停的停、该封的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煤矿,要按照黑龙江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办公室黑交接办【199
8】8号文件要求,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后,由安全部门重新验收重新发放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而发了证照的,要追究发放证照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要做好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各地、各部门组织安全检查时,一定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重点部位,要逐项、逐环节按照规程标准对照,发现深层次的问量,协助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另外对查出的问题,要指定部门、指定专人,跟踪问效直至解决。特别是要加
大夜检夜查频率,对发现更夫睡觉、饮酒的,一律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开除并予以罚款;对值宿干部脱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各地、各企业要对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限定时限,抓好落实。
(五)要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搞好安全培训。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增加全民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意识。各地要在生产企业轰轰烈烈地开展一次反“三违”活动,要在企业班组制定“自控、他控、互控”预防事故机制,使
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安全管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安全技术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考试,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上岗作业。对无证仍在岗位上工作的,一经查出要追究允许上岗领导的责任。

(六)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事故。各级安全管理、监察和监督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照安全法律,法规查处事故。要坚决纠正在处理事故责任者问题上存在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行为,对于不能秉公执法、工作不负责任的,要调离安全监
察部门。



199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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