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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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