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营运客车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机制,维护客运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惠州市营运客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的持有、有偿使用及竞投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客车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合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资格标志。专指“四定”班车、“两定”班车、旅游包车、城区专线车、临时加班车的道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以下简称线路牌)和出租小汽车营运标志牌(以下简称出租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客运企业参加,通过评标或公开竞投等形式,实现标志牌有偿使用的活动。


  第五条 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竞投者





  第六条 惠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客车运力(含公共汽车)和出租牌、线路牌实行宏观调控。


  第七条 惠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活动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跨省线路牌有偿使用或竞投规定;


(二)编制全市跨省、跨市营运客车线路、班次计划,安排起(讫)点站场;


(三)制订跨市营运客车线路牌的有偿使用及公开竞投方案,报经市政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编制全市出租小汽车等运力投放计划及出租牌有偿使用、公开竞投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或指导市内跨县线路牌的有偿使用和公开竞投工作;


(六)审批全市县(市、区)内营运客车标志牌的有偿使用及公开竞投方案。


  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跨县(市、区)和县(市、区)内客运运力投放及线路牌、出租牌有偿使用竞投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并根据其授权组织县(市、区)内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工作。


  第九条 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经过标志牌有偿使用或竞投取得新增运力的客运车辆要给予办理入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活动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符合《惠州市营运客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客运企业,可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申请参加相应的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取得相应的标志牌经营权。


公民个人不得直接参加竞投或持有经竞投取得的标志牌。但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款规定的公民个人、个体客运经营者可委托符合竞投条件的市、县(市、区)客运企业参加竞投,中标后入线经营。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营运客车运力和标志牌经营权:


(一)客运企业通过竞投中标后可获得新购相应数量运力的车辆和标志牌经营权;


(二)原经批准并入线经营的营运客车,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交纳有偿使用费后,可取得相应标志牌的经营权。但不得新增运力。





  第三章 标志牌的有偿使用及竞投





  第十三条 标志牌有偿使用及公开竞投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标志牌的数量应与运力相适应。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的数量,不得突破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新增运力计划或市政府批准的运力投放计划。


  第十五条 标志牌竞投以若干牌为一批,竞投者应按整批数为单位申请竞投。竞投时以单牌价格应价。


  第十六条 标志牌的有偿使用及竞投方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志牌类别决定。


(一)跨省线路牌,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跨市、跨县线路牌、旅游包车牌竞投采用评定竞标方式。


(三)县(市、区)内线路牌和出租牌竞投采用明标竞投方式。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竞投时,应在竞投20天前发布竞投公告。公告应写明竞投时间、地点、标志牌类别和批量及报名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报名申请期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竞投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竞投者的资格和条件;


(二)竞投方式;


(三)标志牌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四)按金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参加竞投的客运企业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标志牌竞投申请表》或《道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竞投申请表》,交纳一定的报名费、资料费,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参加竞投的有效流动资金信用证明;


(四)客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名费、资料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标志牌竞投的竞投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竞投通知书》;在《竞投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按拟投批量缴交按金后,领取竞投资格证书和应价牌或标书。竞投者凭竞投资格证书和应价牌或标书在规定时间到竞投地点参加竞投。


按金数额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每牌按金数额不得少于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参加竞投者,应是客运企业的法人代表。若企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参加竞投,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竞投的标底和最高限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限量限价”的原则,事前经过认真测算后确定。标底和最高限价在竞投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明标公开竞投时,由竞投主持人在竞投开始时向公证人员递交底价和最高限价说明文件。竞投开始,由主持人公布底价,逐级叫价;竞投者以应价牌举牌应价。竞投者的应价最接近最高限价时,主持人即敲定为中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定竞标的竞投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标书密封送达指定的地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召集评定竞标工作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量化式评定竞标。量化分高者为中标。


  第二十五条 竞投时,如中标数多于竞投数,抽签确定中标者;如中标数少于竞投数,所余标志牌留作下一次竞投。


  第二十六条 竞投全过程须有公证人员在场。竞投应制作竞投笔录。竞投笔录由竞投主持人、笔录人、公证人、中标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竞投落标者,按金于5天内退还;竞投中标者,按金用于冲抵标志牌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中标者必须在竞投完成后当场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道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出租小汽车营运标志牌有偿使用合同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章 标志牌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标志牌只限于一车一牌固定使用(除省已有规定者外)。


  第三十条 中标者应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交清标志牌有偿使用费;逾期未交清的,合同作废,收回标志牌,按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如期交清标志牌有偿使用费的,合同作废,退回按金。


按本条规定收回的标志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竞投。


  第三十一条 中标者签订合同并交清标志牌有偿使用费后期满一年,车辆尚未投入营运的,无偿收回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牌或线路牌的市内在用出租小汽车、“四定”班车、“两定”班车、旅游包车、临时加班车及城区专线车,应按下列规定缴交有偿使用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属客运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核发有偿使用证或有偿使用线路牌后方可继续参加营运。在其营运客车达到报废时,一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营运资格,无偿收回证、牌。


(一)在用出租小汽车,按当年  第一次出租牌竞投中标平均价的10%一次性缴交有偿使用费,取得有偿使用证后方可继续参加营运;


(二)在用城区专线车,按当年  第一次出租牌竞投中标平均价的5%一次性缴交有偿使用费,取得有偿使用线路牌后方可继续参加营运;


(三)在用“四定”班车、“两定”班车、旅游包车、临时加班车,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省有偿使用规定,缴交有偿使用费,取得有偿使用线路牌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标志牌未按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补交有偿使用费的,不得转让已补交有偿使用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标志牌有偿使用费10%的转让费。


跨省线路牌变更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通过竞投取得的线路牌有偿使用期为3年、出租牌有偿使用期为8年,从客车投入营运的当日起计算。


在有偿使用期内,其营运客车达到报废条件时,可申请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不需另交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期满线路牌、出租牌一律注销。


  第三十五条 通过竞投取得的标志牌,在客车投入营运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后确需转让的,须在转让前30天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让方按本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当年中标价10%的转让费;转让方应同时办理该车营运等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承让方应履行原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标志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优先承让权。


标志牌转让价格明显高于当年中标价格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第三十七条 线路牌有偿使用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广东省公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出租牌有偿使用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客运站场、交通通讯网络的建设和道路运输管理设施建设及竞投。


线路牌、出租牌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竞投者在竞投中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竞投资格,无偿收回运力额度指标或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已中标的标志牌另行组织竞投,其按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标志牌转让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标志牌,擅自投入营运的客车,按违法营运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和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组织实施本办法的有功单位与个人,由市政府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线路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省、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