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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共和国工作(医疗队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津德尔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实验室化学试剂由尼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尼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医疗队尊重尼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保管和使用这些药品和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亚美。尼方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便利,并发给办理药品、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往返国际旅费、在尼生活费、旅差费、办公费和交通工具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尼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灶具、门卫和水电)、汽车司机、汽油、汽车维修,以及电话补贴费用由尼方负担。
第七条 尼方为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及他们在尼期间的居住行政手续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免除他们的各种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期间,尼方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负责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或受伤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有死亡事故发生,应为死者的安葬提供方便,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中尼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经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期为两年。在期满前六个月除双方中的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明文废止外,可以继续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驻尼日尔大使 公共卫生部长
冀敬义 易鲁·阿里穆斯达法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1.尼亚美国家医院 2.马拉迪住院中心 3.津德尔国家医院
内科 1名 内科 1名 普外科 1名
骨科 2名 普外科 1名 泌尿外科 1名
泌尿外科 1名 骨科 1名 眼科 1名
眼科 1名 泌尿外科 1名 麻醉科 1名
麻醉科 1名 妇产科 2名 放射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眼科 1名 厨师 1名
针灸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翻译 1名
额面外科 1名 放射科 1名 共7名
厨师1名 针灸科 1名
翻译1名 手术室护士1名
共11名 麻醉医生 2名
药剂师 1名
超声波医师1名
儿科 1名
厨师 1名
翻译 1名
共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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