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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有步骤地对各类煤矿进行了几次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矿区各类小煤矿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发展、非法违法开采、破坏浪费资源和伤亡事故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务院关
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和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现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省政府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行关井
压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井压产任务和实施步骤
关井压产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类煤矿,重点是白银市靖远矿区、兰州市窑街矿区和阿干矿区。关井压产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的需求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到1999年11月底,关闭各类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523处,压缩产量404万吨。各地的关井压产计划
,由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分解到各地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这次关闭的对象是:
1.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和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
4.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5.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煤矿,在关闭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实施步骤:一是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在1999年1月底以前,对予以取缔关闭的矿井和停产整顿的矿井,分别下达关闭通知单和停产整顿通知单;三是力争在1999年6月底,将所有予以关闭的煤矿全部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
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煤矿;四是严格按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对属于合法生产的煤矿,关闭后的补偿,待财政部、国家煤炭局补偿办法出台后,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二、关井压产的政策措施
1.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整治各种非法办矿、违法开采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管矿。
2.关井压产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依据《煤炭法》,要尽快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禁止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
4.关井压产要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制止党政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参与办矿。
5.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火工产品。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6.各地的关井压产实施方案应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白银市、兰州市的实施方案须经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责任和要求
这次关井压产的任务艰巨,难度大,时间紧。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层层落实,务求实效,保证完成任务。
1.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这次关井压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进度及质量要求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凡在关井压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放弃领导,推诿扯皮,整顿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煤炭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煤炭工业各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关井压产工作中,煤炭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级地质矿产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必须坚持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确保国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的主体地位。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依据《矿产资源法》,会同煤炭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监督煤炭资源的依法开采。
4.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负责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认定。同时要依据《劳动法》,结合实际,建立规范非公有制煤矿的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全省煤炭市场管理的有关办法。
6.各级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关井压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监督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落实各自承担的关井压产任务。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渎职失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7.各级公安部门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确保矿区社会稳定,对故意干扰、破坏、阻挠关井压产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各产煤地、市、县(区)要组建由经贸委牵头,煤炭、劳动、地矿、环保、工商、乡镇、公安、监察、电力、铁路等部门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关井压产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这次关井压产,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子孙后代的生存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深刻理解国家采取这一项重大调控措施的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上
来,统一到国务院关井压产会议精神上来,落实到省政府的具体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坚决反对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坚决制止破坏、浪费煤炭资源,以及超产、压价、倾销冲击煤
炭市场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煤炭生产秩序和关井压产工作的活动。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甘肃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关井压产工作,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加强工作班子,确保如期全面完成这次关井压产工作任务。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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