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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1998年12月)


为完成全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我省的关井压产计划,根据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煤炭行业集中进行关闭非法和布局
不合理煤矿工作的决定,特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井压产的指导思想
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依法规范、保大关小、突出重点”的原则,取缔、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确保吉林煤炭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关井压产目标
依据1997年底统计数字和全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下达煤炭行业关井压产计划的通知》,全省1998、1999年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矿井710处,压缩产量310万吨。
三、关闭矿井的范围
(一)范围界定。
1.矿区范围: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2.非法矿井:无采矿许可证属非法开采,无生产许可证属非法生产,无营业执照属非法营业。缺一即为非法矿井。
3.布局不合理: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1997年1月1日前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布局不合理矿井。即:占有国有煤矿资源,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影响国有煤矿生产安全的;在国有煤矿报废区或零星地质块
段开采,但影响国有煤矿正常生产,影响国有煤矿工业区和居民区安全的各类小煤矿。
(二)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矿井分类。
1.取缔非法矿井。
(1)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煤矿。
(2)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2.关闭非法矿井。
(1)在国有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
(2)在国有矿区范围外,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截止到1999年2月底仍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
3.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在国有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矿井,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但与国有煤矿争资源或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影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及工业区和居民区安全的,或高硫高灰又无降硫降灰措施,不利于水土保持,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煤矿

4.关闭不安全矿井。
对1997年以来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关井压产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整改中存在重大隐患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
5.停产整顿矿井。
在国有矿区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证,但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限期到1999年2月底前达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在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停产整顿。到期仍未达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予以关闭。
四、关井压产方法步骤
全省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8日-12月31日)。召开全省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省关井压产工作,落实关井压产计划;省、市、县、乡组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
发宣传提纲,组织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摸清各类矿井底数,界定分类;下发实施方案,下达关井压产计划,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下达通知单阶段(1999年1月1日-2月28日)。按照关井压产范围,下达取缔、关闭矿井通知单和停产改造矿井通知单。对关闭矿井限期自行撤离人员、拆除设备。停产整顿矿井停止生产、销售煤炭,只准进行系统改造。
第三阶段:依法取缔及关闭阶段(1999年3月1日-6月30日)。按照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市、县两级关井压产领导小组领导下,执法队对关闭矿井逐个实行缴、断、拆、炸、填等综合治理措施,彻底封闭井口。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999年7-9月)。7-8月,以各市、州为单位,对县、乡两级政府关井压产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上报省关井压产办公室。
1999年8-9月,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关井压产工作进行验收,合格者上报国家关井压产办公室,并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不合格的通报全省,并责成当地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继续整顿关闭。
五、政策措施
(一)关井压产期间全省不再批准开办煤矿,国有煤矿不准向外提供资源。
(二)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颁发、不换发、不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对关闭的矿井,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企业及部门不予转供电;火工品供应部门不提供火工产品;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铁路部门不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
(四)对关闭的不合理矿井要按着国务院制定的关井压产工作政策和标准统一进行经济补偿。
(五)结合关井压产,进行煤炭经营秩序清理整顿,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重新颁发煤炭经营许可证。在国家煤炭经营法规未正式颁布之前,实行煤炭销售准销证制度,禁止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制止收购非法小煤矿的煤炭行为。对没有经营资格或经销收购
非法煤炭的站(网),要予以取缔。
六、组织领导
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介车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刘仰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武宝山 省煤炭局局长
卢连大 省经贸委副主任
臧全业 省地矿厅副厅长
成 员:曹家兴 省计委副主任
崔 杰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承海 省劳动厅副厅长
高金祥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文国 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建华 省法院副院长
邵学田 省环保局副局长
张立志 省电力局副局长
王树华 省总工会副主席
王国君 省煤炭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煤炭局副局长王国君兼任办公室主任。原省煤炭生产秩序整顿办公室转为关井压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组长要由主管工业的市、县、乡长担任,国有煤矿的局(矿)长要担任副组长,原整顿办可直接转为关井办。
各级政府要认真负责,纳入日程,研究和落实关井压产工作。县、乡两级政府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要把关井压产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县级政府是关井压产的具体执法主体,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同时,要抽调足够的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关井办和
执法队。要保证关井压产办公室和执法队员的经费,其经费应在当地财政中列支,使依法关井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各国有煤矿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关井压产工作。按照省关井压产办下达的分地区目标,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关井压产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将关井压产目标具体分解,
做到关井压产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关井压产期间,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将组成各成员单位联合督导组定期到各地巡回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全省关井压产工作情况。
七、验收标准
对取缔、关闭矿井要做到:
(一)地矿、煤炭、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拆除井架和房屋,撤离全部人员,切断供电、通讯、供水管路,矿井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三)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各市、州关井压产办公室对被关闭的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上报到省关井压产办。
八、具体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前期煤炭生产秩序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小煤矿的调查、摸底、分类、界定工作,确定好取缔、关闭、停改矿井的名称、数量、产量,根据省关井压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迅速将关井压产指标分解到各级政府,
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完成关井压产任务的要给予奖励;对领导不力,完不成关井压产任务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矿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从严惩处。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举报电话。
(二)关于矿区范围内外小井的界定,由国有煤矿提出意见,经市、州关井压产办审定,如有争议,报省关井压产办裁定;关于布局是否合理,由国有煤矿界定,经当地政府关井压产办监督审核,如有争议,报省关井压产办裁定。
(三)在政府负总责的前提下,政府可授权国有煤矿取缔、关闭和停产改造由自己提供资源或自己管辖的小煤矿,局(矿)长是矿区范围内关井压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政府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四)凡是挂靠国有或集体单位的个体小煤矿,要一律与挂靠单位脱钩,实行投资主体、财产所属、经营法人三者相统一,理顺隶属关系。挂靠问题由当地政府关井压产办界定。脱钩后的关停问题,由当地政府关井压产办按关井范围确定。
(五)在关井压产期间,坚决杜绝非法井的出现。对已经取缔、关闭矿井出现反复,或包庇纵容及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通报全省。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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