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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设和发展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本地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解决“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促进本地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
二、尽快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至今尚未明确划界和管理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应在1999年3月底前标明区界并予以正式公告。对于申请新建的自然保护区或晋升上一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都须明确范围和界限后再进行报批。
三、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和能力建设。各类自然保护区都必须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及总体规划中的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都应列入当地
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省政府将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同时,要努力拓宽自然保护区的投资渠道,争取国内外资金支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经验和模式。
四、落实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功能区域,保持自然保护区的完整性。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进行一次清查,落实自然保护区的四至范围和界线,核发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海域使用证,并予以通告。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分区,分类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性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海域和其他资源。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环保局会同林业、海洋与水产、国土、地矿等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
111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1999年上半年,对部分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海域、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重复建设及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出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
、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请各市将贯彻执行情况于1999年3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抄送省林业厅、海洋与水产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19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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