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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灾后重建8条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土管局、省地矿厅、省地税局:
为切实做好灾后重建,根治水患,发展经济工作,省委、省政府在《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的决定》(赣发〔1998〕22号)中出台了支持灾后重建的8条优惠政策。但是,到目前为止,这8条优惠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灾后移民建镇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迅速
将这8条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于1998年12月29日前,就如何贯彻8条优惠政策中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向地、市、县下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文件,切实将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落实好。
二、8条优惠政策中,涉及一个部门的,以一个部门的名义行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第1条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行文贯彻落实。第2条中免交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造地费的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土管局联合行文贯彻落实;免交房产
税的优惠政策由省地税局、省建设厅联合行文贯彻落实;免交防洪保安资金的优惠政策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贯彻落实。第3条优惠政策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行文贯彻落实。第4条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土管局联合行文贯彻落实。第5条优惠政策由
省地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行文贯彻落实。第6条优惠政策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行文贯彻落实。第7条优惠政策由省交通厅行文贯彻落实。第8条优惠政策由省电力局行文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办理此事。
三、各有关部门在下发贯彻落实8条优惠政策的文件时,请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备案。



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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