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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规定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整顿电价工作进行专项抽查、验收,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乱加价、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规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2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规定及
整顿电价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的规定。买用电权的政策在电力供应紧张、电力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广开集资门路、加快电力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电力供需矛盾明显缓解的情况下,为减轻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河北省集资办电暂
行办法》(冀政〔1992〕111号)等文件以及各级、各部门有关对买用电权的一切规定。对已购买用电权的用户,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偿办法,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切实保护集资用户的权益。
二、停止执行有关控制非生产用电的规定。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和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要,应停止各种有关限制非生产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的规定。
三、停止执行有关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规定。国务院对国发〔1982〕78号、国发〔1985〕72号、国发〔1987〕25号文件中有关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规定已经取消,我省也应相应停止执行冀政〔1992〕111号等文件中有关对超计划(指标
)用电加价收费的一切规定。
四、停止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92〕19号、冀政办〔1992〕49号、冀政办〔1994〕6号等文件以及各级、各部门有关在电价外加收附加费、基金等项费用的一切规定。各级电网对用电户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价格执行。小火电执行省、市物
价部门规定的定向销售电价或省物价局规定的二级平摊加价。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除此之外,附加在电价外的一切收费应立即停止。凡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要
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各种随电费收取的基金、附加费等,其帐面余额,按财政部随后下达的办法执行。
五、电力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参与收取电费。严禁各级政府截留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将其转作电力建设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非法或违规的加价和收费。
六、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七、实行对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纪行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计委
河北省经贸委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电力局 河北省水利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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