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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就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关井压产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关井,县长负责,保持稳定,综合治理。
各地要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保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煤炭工业经济结构、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为目标,以县长负责制为组织保
证,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调整煤炭生产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要求
(一)按照全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到1999年底,我省关井压产的目标是:关闭矿井2159处,压减产量1420万吨(各地关井压产指标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
1、对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取缔。
2、依据《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应依法取缔。
3、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
4、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6月底,经整顿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5、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6、因资源枯竭而超层越界开采的各类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7、在国家旅游风景区内开办的各类煤矿要予以关闭。
8、国有煤矿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已取得“两证”且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家重点煤矿长远发展的,要予以关闭,并按有关政策给予酌情补贴,或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以大矿为纽带实行资产重组。
三、关井压产的工作步骤
关井压产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在1998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关井压产的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关井压产的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工作,研究
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调查核实和下达关井压产通知阶段,在1999年3月底完成。按照关井压产的具体要求,在1997年煤炭生产秩序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情况,排队分类。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全部下达关闭通知单;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下达停产通知单。
(三)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阶段,在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彻底关闭所有应予以关闭的小煤矿,包括停产整顿后仍然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四)关井压产的检查验收阶段,在1999年底完成。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应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天内,将该阶段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四、关井压产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经核实依法关闭的煤矿规定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98〕43号文件精神,关井前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取缔非法矿井通知单”、“停产整改通知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
(三)开户银行撤销其企业银行帐号。
(四)煤炭、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五)所有生产建设技术资料交由煤炭管理部门归档;地质资料交由地矿部门归档。
(六)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统一处理,杜绝流入社会。
(七)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不留从业人员,不留任何生产设备,不留任何煤炭生产用建筑物。
(八)矿井生产供电、通讯线路和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九)被关闭矿井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按要求逐级上报。由各市、地、州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汇总上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五、关井压产的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县长负责制。关井压产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综合治理,加强监督。省政府组建有煤炭、地矿、乡企、工商、监察、劳动、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关井压产行政执法检查队伍。在关井压产工作期间,约请人大、政协及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在重点、热点、难点地区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组建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关井措施的实施、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协调行动。关井压产的重点是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对取缔和关闭的小煤矿,交通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运输条件和手段,销售部门不准组织销售,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或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公安、火工品供应部门不得批准和提供
火工产品,大矿不得转供电、提供生产装备和资料。
(四)堵源截流,规范经营。把关井压产与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结合起来,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和煤炭准销证制度,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坚决制止收购非法小煤矿煤炭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五)严肃法纪,反腐倡廉。把依法整顿、关井压产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坚决制止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已经参与的必须退出。
国有煤矿要清理内部开办的小煤矿,非法生产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对为非法小煤矿提供资料进行服务的,要严肃处理。
(六)认真落实国家发展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十字方针。对保留开采,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以及不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通过整顿合格的煤矿,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力争在1999年底全省各类煤矿做到持证合法开采

(七)关井压产期间,各市、地、县(除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外)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
(八)确保稳定。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担负起确保社会稳定的责任。
附:四川省关于下达煤炭行业关井压产的计划指标(略)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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