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房改售房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
为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98)京房资中心字第107号文件,调整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个人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值的30%降为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值的20%。为与此相适应
,特通知如下:
各单位经批准,实行分期付款的售房方案,首付款比例可自动按照不低于房价款的20%执行。已收取房价款超过此比例的,可继续执行原方案规定。



1998年12月1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