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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2号),明确规定要停止执行买用电权,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停止执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规范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用电单位停止执行西北电管局《关于开展办电增产卖用电权的通知》(西电用字〔1988〕4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售用电权工作的通知》(西电用字〔1989〕13号)中买用电权的规定。
为保证用户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对已购买用电权而时间未到期的用户,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商省电力投资公司、省电力局、省农电局尽快研究提出补偿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7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
贸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中关于对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和关于控制非生产用电,限制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用电的有关规定。
省电力局要结合我省当前电力供需矛盾趋于缓和的情况,对过去限制用电的有关规定和用电管理办法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三、电力企业要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供电质量的前提下,放开用电限制,尽量满足各类用户,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加强用电管理,改善供电服务,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同时,应加大推行峰谷、丰枯电价的力度,鼓励用
户采用节电技术措施,多用低谷电,削峰填谷,缓解高峰用电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压力。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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