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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8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1998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1998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及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的核定
1998年对国有工交企业继续实行如下工资办法,并按如下原则核定企业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
(一)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含增值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含增值税)挂钩办法的企业。
1.1997年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企业,1998年挂钩效益基数按1997年清算结果核定。
2.新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企业,1998年挂钩效益基数按企业前三年平均效益完成数核定。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
1997年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1998年申请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汇总提出意见,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挂钩效益基数以市里核定下达或
总公司(集团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作为1998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企业分解下达的指标汇总数不得低于市下达数,指标一经下达不得调整。为保证效益基数核定科学合理,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对总公司(集团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明
显偏低,市财政要做必要调整。
(三)对原已实行包干工资办法、成本列支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可继续实行原办法。
(四)其它未批复工资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五)工效挂钩基数核定中的特殊问题
1.在工资基数核定前,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效挂钩企业(包括工资包干办法企业),1998年工资基数按1997年清算后人均基数工资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人数调减工资后核定。工资基数核定中的其它问题仍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关于1998
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61号)和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6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有工交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保留“母体”的,“母体”和新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原则上应按各自的工资办法分别考核,但考虑到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特殊情况,对申请“母体”和新设立公司制企业统一实行一种工资办法的,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统一实行一种工资办
法。企业挂钩效益基数按“母体”和新设立公司制企业1997年实际效益完成合计数剔除母体厂从股份分回的利润(母体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扣除实际分回的利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扣除因股份部分影响增加的投资收益)核定。
二、工资清算办法
(一)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办法企业按正常办法清算、提取效益工资。
(二)为强化对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企业的管理,采取以下清算办法:
1.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目标挂钩的企业(盈利企业),每超目标一个百分点,按年人均20元提取新增工资,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不得高于工资基数的5%,提取新增工资后的利润,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水平。未完成目标的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下浮工资。
2.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控亏目标挂钩的企业(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再提取新增工资。完成目标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基数提取工资;未完成目标的企业,列支成本费用工资总额不得高于计税工资标准。
(三)工资下浮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执行保底80%工资政策。
三、有关政策规定
1.在核定工资基数时,部分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效挂钩企业(包括工资包干办法企业)未调减工资基数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前按原办法提取,进入服务中心后不再执行原办法,改由市劳动局、财政局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人数和
1997年清算的人均基数工资、效益水平,重新认定效益和工资基数。工效挂钩企业按工资清算办法和认定的两个基数计算新增工资,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
2.享受国家“减员增效”政策的企业,减免利息,效益提高时,可按批复的工资办法计算应提新增工资,但提取的新增工资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
3.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包括按照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放工资的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借支工资期间),不再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工资,改按不高于工资基数的实发工资数额列支成本费用。
4.挂钩企业工资储备金达到一年工资总额时,不再提取。效益下降的企业,工资下浮时,应动用工资结余。
5.国有工交企业按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复的工资办法提取、列支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点的国有工交企业,在坚持“两个低于”并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情况下,暂按集体协商协议书决定的工资数额列支成本费用,所列工资可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1998年计税工资标准,仍按京财税〔1996〕1951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工效挂钩政策,正确计提工资,不得少摊少转成本费用。凡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其工资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资清算表的审核与填报
工效挂钩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清算表由总公司审核、分类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转报市财政局、劳动局。
六、实行工效挂钩的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非工企业比照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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