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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
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手续;已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未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
通知书》的,停止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限制未办出让手续的非经营性土地通过加改名、延期等手续进入经营性土地市场
(一)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和外经等管理部门应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相应手续。
(二)对过去行政划拨的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城镇存量土地),若已纳入当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允许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应由市政府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合理补偿给原用地单位。
(三)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现有的划拨用地,支持企业解困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不拆改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用地变更手续;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的,则应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地收益可部分合理返回
原企业,如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及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原规定的56%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解困转制。
(四)对已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但未缴地价的过期用地,或未完成征地拆迁但已缴地价的过期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其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30%以上的,准予用地延期一次,时间为1年。再次过期则依法收回。
(五)对未开始征地拆迁的用地红线,取消办理用地延期,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三、妥善处理原出让的建设用地
对原已出让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报市用地会议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加征用地完善项目的,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手续,进行用地变更登记后,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再招标、拍卖。
对部队的空闲地,如已领取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审批办法继续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征地办(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负责土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其中400亩以下的土地,由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征地拆
迁工作。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全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由市计委、市国土局房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制定。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我市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兼顾考虑市场的需求情况,制定年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以达到控制用地总量、有利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年度公开招标、拍卖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应预先做好规划设计要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市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
、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六、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对过去批出和新批出但过期未用的土地予以注销用地批文;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或由政府调整使用。
七、依照法律程序审批土地
对于按国家、省的规定,不必经公开招标、拍卖程度而申请用地的,其审批程序是: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国土部门应从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定点的必要依据。
(二)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同时向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报送申请用地报告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书、有关投资文件等。
(三)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分别把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在市用地会议召开前10天提交用地审批小组成员。
(四)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派分管领导参加。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对用地申请的规划定点和适用数量实行综合审核,一次定案批准。
(五)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意见,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国土局房管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在15天内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经批准用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房屋拆迁的手续,并向市国局土房管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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