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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委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点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的要求和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企业内部制衡监控机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派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试点工作及其管理。委派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以下称试点单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财务监管为重点,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全过程实行指导、监控、核查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市财政局和企业双重领导为主,对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工龄达到八年以上;
(四)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现有财政干部中进行财务总监人员的遴选(条件具备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报经厦门市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试点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试点阶段实行兼职。委派的财务总监人事、工资福利关系归市财政局。
第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一人负责一个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期暂定为二年。
第八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三)监督企业各项财政性投入项目的资金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企业各类非生产性、消费性资金的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六)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有关改进意见和奖惩建议;
(七)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状况,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通过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审阅重要财务文件(包括制度、计划、方案、报告和报表等)、组织内部会计检查、提出财务会计管理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企业领导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条 财务总监必须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反映一年来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评价企业财务收支、财政资金运用、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并在财务会计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财务总监在处理具体财务事项时与企业负责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提交企业领导成员会议讨论决定,若认为企业领导成员会议集体决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规章,损害国家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应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自觉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派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企业财务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失职、渎职、泄密、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干扰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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