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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精神,为减少机动车排气造成的污染,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销售车用含
铅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加油站(含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加油站)及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邯郸市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含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加油站)禁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一律销售无铅车用汽油(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从1999年6月1日起,全省所有加油站(含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加油站)禁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二、全省禁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由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石油公司、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省环保局对全省禁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计委要做好无铅汽油供求平衡和流向安排工作,将无铅汽油纳入年度和季度配置计划,合理分配,保
证无铅汽油的供应。省石油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要加强全省无铅汽油批发业务的管理,保证全省无铅汽油的统一配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销售的无铅汽油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汽油不准销售,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仍销售含铅汽油的
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汽油无铅化的具体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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