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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建委、市计委、市政府房改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委、市计委、市政府房改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精神,现就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1999年底,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经批准的自建、联建住宅项目外,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职工住房的,均应购买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现租住公有住房的售房政策向职工出售。
三、在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安排的住宅建设资金额度内,除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自建、联建住宅项目外,市及区县计划、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
四、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要优先提供购房委托贷款。
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已经批准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即可到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六、远郊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本市国有企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照本意见执行。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19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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