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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市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30号《关于批复北京市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财工字〔1998〕230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北京市关于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以税还贷的请示》〔京财工(1998)30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决定精神,同意对北京市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从1
998年起至2000年止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北京市1998年符合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18户,共25个项目,核定1998年以税还贷限额为2516万元。具体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以税还贷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二、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请专员办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在今年11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并确认在12月份退税的实际退税额电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外汇借款逾期项目的以税还贷限额暂不下达,年终视核定下达的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指标执行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1998年度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略)
19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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