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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减半收取交易中的各类费用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市房地局、市司法局:
为贯彻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按“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时,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内销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的要求,现就所涉及收费项目的执行范围、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空置商品住宅,包括普通内销、高标准内销、外销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并符合出售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
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持有《住宅竣工日期确认单》(复印件)的证明,可按以下标准收费:
1.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分别按成交价格的0.04%(普通内销)或0.25%(高标准内销、外销)向购房人收取交易手续费;
2.如需办理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申请公积金贷款每件100元、申请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每件200元向抵押人收取抵押登记费;
3.如需办理购房贷款公证的,公证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公证费。
4.因执行本条第1、3项,减半后的按比例收费每件不到100元的,可按100元收取。
三、凡需提供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咨询、评估、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按自愿委托,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酌情减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委托合同。
四、接本通知后,请即通知有关单位(除第三条外)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五、上述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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