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检查本地、本部门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对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因业务需要,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进出口企业,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凡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接收新客户,不得接受新开仓交易指令,未平仓合约可以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同时,要积极做好准备,确保客户顺利提金和撤资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客户保证金,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全部经纪业务停止后,要向省证管办提交书面报告。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为下步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同时,要规范交易行为,严格控制各种风险。各期货经纪公司的自查情况要在11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证管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略)



1998年10月2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