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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征(1996)26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及(京地税征(1997)389号)《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
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代征协
议书》的规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外来人口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委托上述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但应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协议书》,重新向其发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除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一并代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征税款的,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税把关协议,委托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的,也应由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
3、《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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