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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6月21日公布施行。为了贯彻执行好《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贯彻执行《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地处华中腹地,是全省乃至整个华中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公路里程持续增加,等级不断提高,网络日趋完善,公路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急需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我市发布的规范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的基本条款,规定了我市公路两则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实际距离,规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必备条件及收费公路的管理,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公路管理的职责。特别是对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农贸市场应该避开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作出了严格规定,
为保障我市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都要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认真组织好对《规定》的学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
使《规定》家喻户晓,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公路沿线村民了解、遵守《规定》,关心支持公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把《规定》的贯彻实施当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
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当起《规定》所赋予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改变那种对公路基础设施重建轻管的观念,把保护公路设施完好、安全、畅通作为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教育公路沿线村民增强法制意识,爱护公路设施,使公路
路产不受损坏;要支持提供公路养护场地,并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给予支持,要按《规定》要求支持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对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和拆除,保持公路路容路貌的整洁、美观。
三、严格执法,切实履行好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规定》赋予的各项职权。要把《规定》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认真地学习。要层层举办领导干部、路政执法人员、费收稽查人员的培训班。要按《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理顺国、省道和县
、乡道的路政管理体制,统一全市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要抓好本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抓一、二个典型案例,组织强制拆除,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各级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既要敢抓敢管,秉公执法,又要努力规范好自身的执法行为,把贯彻实施《规定》与行政执法
责任制及过错追究责任制结合起来,把公路路政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密切配合,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各自工作
为了保证《规定》更好的贯彻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均应按《规定》赋予的职责,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抓好我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维持新、改建公路路段的交通秩序,及时处理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妨碍公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那些损坏公路设施的车辆,要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勘验现场、依法处理,以保护公路设施的完好。

规划、土地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兼顾到公路发展的需要,在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时,应依法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防止公路街道化。要按《规定》确定的距离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时设置标桩、界桩,加强防护管理。
工商部门设置商业网点和农贸市场,应避开公路两侧,并依法制止利用公路摆摊设点的行为。
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制止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维护好公路行道树不受侵害。水利、供电、电信等部门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19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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