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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搞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本地企业,要降低资质等级,或限定承包范围,或取消资质。对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不到位的外地来汉企业,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或由年度注册改为单项注册,或清退出武汉市。
三、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工序、材料、设备要认真把关,责任到人,确保不出质量问题。
四、严格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五、严格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监督,未经监督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努力扩大国内需求,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个别地区和单位也出现了违反正常的
建设程序,忽视工程建设质量,甚至不顾客观条件,以各种名目的“献礼”为由,盲目抢时间、赶进度的错误做法,对此必须立即加以纠正。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坚决制止各
种不尊重科学规律,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忽视工程质量,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错误做法。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务院审批;需报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
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要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有关设计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
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开支。
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以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情况,严肃认真地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19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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