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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供电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精神,加快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宅用电问题,规范有关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收费标准,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公有住房承租人收费标准(包括房改售房户)
(一)楼房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收250元;使用面积大于50平方米,收300元。
一般楼房按设计时的单元为一户计收;木结构中式楼、简易楼、筒子楼等非单元式住宅楼按户计收。
(二)平房每户收150元。
(三)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上述费用由市政府解决。
二、收费方式
住宅产权单位可以直接向住户收取住宅配电设施改造费,亦可委托住宅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居(家)委会收取。
三、私房配电改造工料费
产权人自住房和议价出租私房,由产权人负责全部改造工料费,即:平房每户为660元,楼房每户为1485元;以标准租出租房的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除承租人按公有住房配电设施改造费标准交纳改造费外,其改造工料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负责,对平房产权人无力支付的,可由
承租人单位支付。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收费工作,严格按财会制度管理此项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自发文之日起,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19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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