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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换发采矿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矿办拟订的《武汉市换发〈采矿许可证〉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矿办 1998年9月23日)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发新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
9号)及《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开展采矿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地厅〔199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决定成立武汉市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矿办负责人任组长,各区县矿办负责人为成员,市矿办监督管理部门为工作班子。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998年10至11月底,各区县矿办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务院三个办法和省的两个条例,提高有关人员对换证工作的认识。对采矿权人要用不同的宣传方式,澄清模糊认识,使他们认识到换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使换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调查摸底阶段。从1998年12月至1999年3月对全市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要摸清矿山企业数、性质、储量、规模、发证情况。重点要摸清无证开采,矿界不清,以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延续、注销办理情况,为换发新证做好前期准备工
作。
(三)换证实施阶段。从1999年3月至6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大体分3个步骤进行:
1、资料准备:各采矿企业要完整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设备明细表;矿区范围图;矿产储量登记表;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试点阶段。为了使换证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蔡甸、江夏区、黄陂、新洲县可各自确定一个站、所,进行换证工作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
3、全面实施阶段。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对历史遗留有争议矿山企业的换证工作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四)总结验收阶段。1999年9月至10月,全市换证工作基本结束,全系统内要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为:
1、无证开采的是否全部取缔、矿井是否关闭、设备是否拆除;
2、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消除;
3、矿界纠纷是否妥善解决;
4、矿区范围座标统一(国家直角座标)办矿资料基本补齐;
5、矿管人员业务素质是否有了进一步提高;
6、建档资料是否规范。
检查验收方法是:采取一看;二听;三抽查。一是看换证资料情况;二是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对重点矿山企业要实地进行抽查。各区县矿办应于1999年8月底将换证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市矿办。
三、关于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及地矿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地矿部《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的精神,各级地矿部门发证权限如下: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5个矿种不论矿山建设规模大小一律由国土资源部发证。
(二)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种矿种,不论矿山建设规模大小一律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给省地矿厅发证。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除(一、二)列出矿种以外的其它矿种,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大型的由国土资源部发证,属中型的由省地矿厅发证。
(四)省级规划区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宝玉石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省地矿厅发证。
(五)开采除(一)(四)以外的矿产资源,且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如属《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附录中矿种,由省地矿厅委托武汉市矿办发证,如属附录之外矿种,则由省地矿厅授权给武汉市矿办发证。
(六)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矿办发证,发证资料报武汉市矿办备案。
(七)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具体要求:
(一)换证工作要认真做好四个结合:一是换证与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相结合。要广泛宣传学习国务院三个规定和省二个条例,使采矿企业认识到换证工作是维护采矿企业自身合法利益,不是为了收取费用而换证;二是把换证与巩固矿业秩序相结合。对矿业秩序长期得不到整顿,矿业
秩序不好的企业要认真进行整顿,严厉打击无证和非法开采行为,要通过换证工作,使矿业秩序有一个根本的好转;三是换证与储量补登记工作相结合。补登记工作是地矿行政管理一项基础工作,是摸清资源家底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一项重要工作,是为换证提供最基本的资料和依据。只有
搞好补登记工作,才能保证换证工作的质量要求。四是换证与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换证工作不仅涉及到政策性、规范性,通过换证摸清企业经济状况,设备、储量等基本情况,为制定规划企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依据,为矿业行政管理工作提供资料基础。要通过换证使行政管理基础
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五不换证”。即:资质条件不够的不换证;换证资料不齐的不换证;违法行为未制止的不换证;矿业纠纷不解决的不换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的不换证。
(三)换发《采矿许可证》收费标准按《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察、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执行。



19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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