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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重要产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关于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的通知》(粤府〔1998〕22号),切实做好限期停止生产、销
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工作。
二、我省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工作具体要求是:1998年12月3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含铅汽油;1999年10月1日前,全省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含铅汽油。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在限期内发布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的通告,组织环保、经济、计划、贸易、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无铅汽油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的落实工作。
四、对各地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各级经委、贸易委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依照《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合法批准经营无铅汽油的加油站,应在明显处标示“无铅汽油”标志。
五、省政府将在1999年1月和12月份分别组织省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期限之后仍继续销售含铅汽油或销售的汽油不符合无铅汽油标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略)



19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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