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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在我省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在我省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1998年9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
)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坚持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政策,依法治村,按章办事。总的目标要求是:到1998年年底,所有行政村都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在此基础上,经过三年努力,到2000年底,全省所有行政村都建立和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并力争全省有90%的村建立、健全和实行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二、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实行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
实行村务公开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前提。村务公开,就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各项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村民关心的事情,定期向村民公布,让村民了解实情,实行监督。
(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财务帐目公开。包括村里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按财务制度或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等财务事项和明细帐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实
行公开。
2.干部报酬公开。包括村干部的报酬奖金标准、应领取报酬奖金数额和实际领取数额。
3.集体资产经营状况公开。包括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的经营、承包、拍卖、租赁所得情况。
4.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公开。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和新批村民建房位置、面积。
5.转工转非和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公开。包括转工转非的政策、指标、条件和转工转非对象,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6.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包括按政策应负担费用、实际负担费用收缴和使用情况。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由各级农业(农经)、监察部门按照村务公开的统一要求实施指导和监督。
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便于检查考核,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公开内容。乡镇、行政村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统一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公开项目。县(市、区)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做到凡涉及群众
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预先审核。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要先把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的底数搞清楚,经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核实,再向群众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还须报镇(乡)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可。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主要干部的收入,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须报
镇(乡)党委、政府认定并签署意见。
2.定点公布。村务公开主要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各村都要在村办公楼外、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地点或其他便于群众阅看的地方,普遍设立村务、财务、各项收费公开栏,并在旁边设立意见箱。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
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定期公开的日期由县(市、区)统一规定,每年确定几个便于记忆的日期,并逐步形成制度。
3.征询意见。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合作社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
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权利与义务。
为确保村务公开的有效实行,每个行政村都应由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推选的代表组成一个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人数为3至7人,设组长1名。人选需要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业务知识,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村民中享
有较高的威望。已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也可在此基础上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村务公开的全程监督。
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享有下列权利:
(1)督促本村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布村务;
(2)检查、审核村务公开内容,查对财务帐目;
(3)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并获取开展村务监督的误工报酬。
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向村党支部、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
(2)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维护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正确决策;
(3)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包括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按期进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由社员直接选
举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村团支部和妇代会的干部。
民主选举要按期进行,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要
尊重选举人意志,切实保障选举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和及时纠正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的行为,发现以“贿选”等手段破坏选举的情况,要坚决查处。为进一步健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待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由省里统一制定《浙江省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四、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村级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就是村级重大事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要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建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涉及集体经济方面的事项,同时为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
员)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各县(市、区)统一时间,分别召开。遇有重大经济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可根据需要召开。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召开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方案;
2.集体粮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
3.集体独资、合资、参股经营的项目投资方案;
4.集体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方案;
5.集体经济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费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庄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
8.干部功绩过失情况的民主评议和干部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
9.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10.其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1.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预先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通知村民或村民代表,以便做好准备。
3.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回答村民(社员)或村民(社员)代表质询。
4.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经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要及时解决和答复。
5.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落实情况,需要向村民公开的,及时按规定予以公布。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为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待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由省里统一制定《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各地要以此为依据,进行规范。
五、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同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共同遵守,实行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村民自治章程要有以下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社会治安、村民风俗、社会公德和外来人口的管理;村民依法服兵役、义务献血、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缴纳统筹提留。村
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制定和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要经过以下程序: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村民自治章程。
2.村委会同村民签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明确干部和村民双方的权利义务。
3.建立村民档案,将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奖惩挂钩。
4.组成由村干部代表、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干部、群众执行章程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监督,就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过有序的民主途径,对村领导班子和村干部实施监督。根据我省的实际,当前,重点要建立健全两项民主监督制度。
(一)民主评议村领导班子和村干部制度。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于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
员、村委会和村合作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并接受党员、群众的质询,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政府考核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二)村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制度。凡负有集体经济管理、审批职权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办经济实体负责人,任职期满或中途离任的,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计,核实业绩,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等。
上述两项民主监督制度,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七、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党支部是村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要在村党支部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村党支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各项民主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使村级民主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大力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党员和村民对民主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
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要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和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要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在发扬党内民主方面,这些年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文件,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按期搞好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为其他组织的选举做好榜样;要认真执行民主集
中制,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员议事会制度,集中党内智慧,凝聚党内力量;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个党员都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同志的监督;要健全党内生活,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
条例》,保证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
农村党支部书记在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要率先垂范。尤其是在选举、重大问题决策和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要严格执行规定,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为推进和发展基层民主作出贡献。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市(地)委要确定一名副书记分管,县(市、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会议或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
、农经、土管、计生、群团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既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又要稳步推进,分阶段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全省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分年度明确工作目标,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积极探索,注重实效。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注意与深化农村改革相结合,与整顿农村后进党支部相结合,与农村基本路线教育相结合,与农村财务集中清理整顿相结合,相互促进,力求实效。各地在实行村务公开时,首先要抓好财和物的清理,进行自查自纠。对目前存
在问题和矛盾较突出的村,应组织力量、集中精力先进行整顿和解决,然后再实行村务公开工作。要积极探索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创新性做法和形式,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在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中,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树立一批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示范村。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狠抓落实。乡镇是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各乡镇都要按照县(市、区)的统一部署,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乡镇干部要深入农村蹲点,抓好该项工作。要将村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同时,要认真建立、执行好乡镇本级的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为广大行政村带好头。村务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坚决反
对弄虚作假。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做好在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工作。对不按时公开村务、财务的村,所在镇(乡)和县(市、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群众反映上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并把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干扰村务公开或对举报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各村每次公布的村务内容及审议情况等,都应以书面形式在半个月内上报乡镇备案。县(市、区)要每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各
地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年年底要逐级上报。省和市(地)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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