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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四川、黑龙江、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含派出管理机构) 北京
2 华能原材料公司 北京
3 北京华能物资公司 北京
4 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
5 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6 北京华能通信技术公司 北京
7 北京华能电子技术公司 北京
8 北京华能产业开发总公司 北京
9 华能综合利用开发公司 北京
10 华能实业开发服务公司 北京
11 中国华能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
12 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北京



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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