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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贵州
黔府发〔1998〕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
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省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地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
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
务来抓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保护和发展森林资
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
的生存和繁衍。我省经过近十年来的艰苦努力,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和森
林覆盖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森林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林业生产基础
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
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森林
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尤其是以石化为主的
荒漠化日趋严重。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
恶性循环,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
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
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
发利用的关系,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各级人
民政府要把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作
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作为全省扶贫攻坚、发
展区域经济、确保实现富民兴黔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高度重视,坚定不移,
抓好抓落实。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国务院《通
知》要求,从1998年8月起,全省范围内凡是在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
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
规划的其他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
级政府和部门批准的,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对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
人员的责任。
对过去毁林开垦的,要以县为单位,认真进行彻底清理。各级人民政府要
精心组织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毁林开垦、陡坡
开垦的时间、面积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退耕还林实施
计划,并于1998年11月底以前逐级汇总,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林业
厅。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要坚决退耕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
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开垦谁
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保质保量地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
或还林不符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还林所需费
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制定
政策,抓好示范,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退耕还林的农户,要尽力帮助他们
改造低产田土,推广良种良法,精耕细作,提高单产。各地在退耕还林的同
时,要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
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国务院规定自《通知》
下发之日(1998年8月5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
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这一决定。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有权抵制。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切实维护林权证的
法律地位,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按有关规定抓紧核发。
各地要严格实施林地用途总量控制制度,有效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他非法
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对1992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以及毁林开荒情况
进行一次清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
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退耕还林的要坚决退耕还林。此项工作各地务于199
8年11月底完成,并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四、积极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森林法》和国务院《通知》中,要对毁林开垦
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林地、毁林
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歪
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新闻等部门组织开展一场集宣
传教育、严格执法、重点打击、新闻曝光为一体的“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
对一些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
事责任;对法人违法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大案要案要公开
审理,公开曝光,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对各地的清查工作和开展“跨世纪
保卫绿色行动”,省林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组织查处不力的,有
权直接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实施宏
观调控,搞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把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
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保护森林资源作为领导干部
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明奖惩。要加强林政
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强化依法治林力度。要坚持森林限额采伐、分类管理和
凭证采伐制度,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凭证销售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坚持
林区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坚持木材经营加工由林业主管
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坚持林权证制度和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发
放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
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省林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情况
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并于年底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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