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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012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金融“三乱”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统一认识,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整顿金融“三乱”的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所制定的整顿范围、工作原则、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精心组织,按
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平稳进行,按期完成整顿本地区、本部门的金融“三乱”任务,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二、在整顿金融“三乱”,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政、农业、民政部门、供销合作社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整顿金融“三乱”顺
利进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本地区、本部门的金融“三乱”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依法进行。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金融“三乱”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
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所制定的范围、政策、措施、期限等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金融“三乱”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组织自查自纠。此项工作要在98年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清偿债务。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要尽快制定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理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对非农业部门批准的非农口基金会以及未经批准或1996年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会议(1996
年10月)以后违规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要在前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各市(地)、县政府对原整顿清偿债务方案进行适当修改,加快清理进度,力争提前完成清偿任务。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能发生挤提倒会的机构,要制定应急措施或预案,同时,清
偿债务要优先保护城乡居民债仅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引发大的波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在1999年5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整顿工作结束后,省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为了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按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金融“三乱”任务。省政府决定由张家坤省长负责领导全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行省分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指
定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按条块结合的原则,共同完成整顿工作。在整顿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省政府。



19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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