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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贵州
黔府发〔1998〕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
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现将我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省目前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从1998年1月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执行;企业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仍由各地通过重新测算后报省
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从1998年10月开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工资基数,统一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从1998年1月
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
立;从1998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改按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
发办法执行。统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按《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实施方案》(附后,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执行。
二、认真抓好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对原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实行“社会统筹
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地区或行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
真抓好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凡个人帐户为16%的,应从个人帐户中取消按
职工平均工资5%的记帐比例,保留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的个人帐
户,同时增设基础养老金;凡个人帐户为11%的,帐户记帐比例不变,按
《实施方案》设置基础养老金,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尚未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地区和行业,一定要按照统一的时间要
求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实施范围。从现在起,各地要按
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扩大到城镇
所有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四、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的统筹层次,使养老保险基金在更大范围内发挥调剂功能作用,各地要积极创
造条件,着力抓好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各项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
保年底实现省级统筹。
五、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衔接工作。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
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对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
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老办法以标准工资计发的退休金比例不得超过1
00%。对1998年9月30日按老办法计算退休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实行封
定,并以此时所封定的工资基数,作为职工今后退休时按老办法计发退休金待
遇的基数。在新办法实施初期,职工退休时采取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的
作法,职工退休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仍按老办法执行,按新
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按新办法执行,对其高出部分在新办法实施
第一年以不超过5%的比例实行封顶控制,以后逐步放开。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贯彻国务院《决定》所确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鼓励和
支持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具
体数额和分配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实际情况确定,其办法须报同
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中央在黔企业报省劳动厅审批后执行。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费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
支;对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以上的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领导,强化宣传、
指导和监督工作。
七、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与完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留足两个
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存入财政专户和购买国家债券。各级政府,各地区行署要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基金安全和完整使用,同时养老保险基金
的管理还要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八、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快社会保险管
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保险
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减轻企业
的社会性事务负担。
九、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对这
项涉及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政府,各地区行署必须高度重视,并
明确一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社会保险事
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抓紧抓好。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
保障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切实保证
统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工会等有关部
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统一制度的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运
用报刊、电视等舆论工具,向广大企业职工宣传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意
义、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确保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稳步
推进。
十、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
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
同)和职工(含帮工及非工薪收入者,下同)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
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
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
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在1997年12月31日前尚未
按本人缴费工资4%缴费的,一律从1998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4%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
增长较快年份,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速度,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非工薪收入者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上一
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其中1
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作为今后退休时计发基础养老
金的资金来源。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
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四)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
支持。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在具体代征办法尚未
出台前,仍按现行规定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8年1月起,由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
43-89),或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
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原已按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建立起个人帐户
的,可与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合并。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本数的11%建立,
个人帐户包括两部分: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
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
例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帮工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3%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
款利率计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
留。职工流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
算利息。
1998年1月1日前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
帐户的转移仍按《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
发〔1996〕78号)规定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
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
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
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职工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金额和累计储存额等情况进行对帐,其对帐单通过
企业或直接发给职工,并装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作为今后计发
退休待遇的依据,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尚未领
取或未领完的,对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继承。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帮工或其他非
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予以继
承。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
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退休以缴费年限作为计发退休金的依据。缴费年限包
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
可视同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一)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
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
算。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0月1日及
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月基本养
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
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
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其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
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4%×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
限。
第四部分为补贴性调节金,补贴性调节金标准为150元。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
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
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为15%,超过
10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1%;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
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前
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发。
(三)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
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帮工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退休时按本实施方
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对原曾在企业或单位工作有缴费
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计算。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全体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对基
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每年7月1日起按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7月1日起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
待遇。
(四)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比例、金额及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适时公
布。



19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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