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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路和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四区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凡未经市政府或市城管、规划、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的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经营活动,所搭建供经营使用的设施一律自行拆除;对损坏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绿化设施予以恢复或缴纳赔偿
费。
二、各有关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各类占路、占地的经营活动。对已经批准的占路、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进行清理,对其中超过批准期限、批准占用范围经营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并收回批准文件。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查处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工作。城管、工商、规划、市政、公安、卫生、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对各类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取缔和给予处罚。对超出本通告规定期
限,仍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所搭建供经营使用的设施强制拆除,损失及相关费用,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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