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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的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1998年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8〕12号)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为确保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启动市场,降低11项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银行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收费降低30%;
2.银行系统的代审代编工程预算取费降低30%;
3.银行系统的经济金融信息咨询费由按咨询额的0.1%至0.3%收费降为按咨询额的0.1%收费;
4.银行系统的验证企业注册资金取费由按注册资金0.3%计收降为按0.2%计收;
5.卫生防疫系统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选址、竣工的卫生评价费降低20%;
6.文化市场管理费由按营业收入的2%至5%征收降为按1%征收;
7.出口木片森林资源补偿费由每吨80元降为40元;
8.对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费,由按建筑面积或按造价额收取改为按次收取,每次10元;
9.出租汽车管理费由按营业收入1%征收降为按0.8%征收;
10.新CT使用4年后,收费标准由190元降为100元(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的除外);
11.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费由每科100元降为85元。
二、为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政策优惠。
1.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3〕220号规定的求职登记费、就业前培训费、就业训练结业证书费、城镇临时工管理费;
2.免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3.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51号规定的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费;
4.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173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两年内免收;
5.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173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6〕148号规定的新闻出版管理费;
7.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卫生部门免收管理费、登记费;
8.对下岗特困职工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免收或减收初中、小学学杂费。
三、为扩大电信市场消费,城市甲种和农村用户的电话初装费、移机费标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各降低100元。
四、为减轻下岗、特困职工的经济负担,省属及各市向省申报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点门票收费,实行对下岗职工减半收取、对特困职工免收的办法。各市可参照上述政策制定本地区对下岗特困职工的优惠政策。
五、为促进出租车行业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对出租车行业的乱收费,切实减轻负担。各市对出租车起价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可适当下调。



199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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