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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政管字〔1997〕57号《关于将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完成养路费征收任务,现将养
路费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路费的决算编制
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汇总编报上一年度养路费收支决算,经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
二、关于养路费征收、缴库的管理
养路费收入的征收仍按现行征收稽办法办理,实行统收统缴,及时足额办理缴库。为保证养路费的及时用款,公路局所属各征稽机构应将每日所征收的养路费全部存在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每7日办理一次上解市公路主管部门养路费专户,每15日公路主管部门将养路
费及养路费利息收入一并上缴市财政专户。
为防止出现混库,市公路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于每月28日办理养路费对帐手续。
三、关于养路费支出的管理
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养路费入库情况向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送养路费用款申请,经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养路费的年初预算支出计划和养路费用款审核意见,及时办理预算资金的留解和预算资金的拨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19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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