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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巩固“切一刀”的成果,加大力度,切实把我省的企业负担减下来,经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1998年8月19日会议通过,现公布我省第三批取消
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对已公布的取消项目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纠风、减负等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已取消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省政府决定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批取消向企业的收费项目
一、工商系统
1.市场登记工本费
2.市场登记公告费
二、财政系统
3.企业产权登记年检费
三、劳动系统
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费
5.厂内机动车辆牌费、行车执照费
6.劳动执法年审合格证工本费
四、广电系统
7.注册登记费
8.工程质量管理费
9.工程验收费
五、消防系统
10.禁火场所动火许可证工本费
11.专职消防员、安全员工本费
12.省外消防产品准销证工本费
13.消防设施合格证工本费
14.建筑防火审检技术检测费
六、交通系统
15.初级工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16.机动车审验标志工本费
17.拖拉机审验标志工本费
七、轻工系统
18.新产品新技术评审费
19.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评审管理
八、物价系统
20.《企业定价许可证》收费
九、建材系统
21.散装水泥节包费
十、林业系统
22.木材购销合同工本费
十一、畜牧系统
23.蜂场管理费
十二、民政系统
24.结、离婚档案建档费
十三、卫生系统
25.救护车管理费



19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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