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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
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
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我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2.地县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费用开支。
三、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从1999年1月起适当调整省与地州市风险基金配比。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粮食丰欠情况测算各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需求量,并按规定比例拟定分配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各地州市自筹资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上
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省对地州市的配备比例按各地人均可用财力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按1∶1的比例配备资金,另一类按1∶1.5的比例配备资金。各地州市必须配足。当年最低资金到位金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出现缺口,由省财政和地
州市财政按1∶1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确定及地对县配比办法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确定。
四、省财政和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打足打够,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到位。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自筹的资金要按月到位,如地(州、市)级财政自筹的资金
不能到位,省财政同比例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如县(市、区)级财政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地(州、市)财政也要同比例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五、地州市县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确定的地州市级储备粮数量要求,参照省级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地州市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开支。
六、实施保护价政策收购农民余粮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
粮食库存所占贷款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按国家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专柜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地、县配备的资金由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及时足额拨入地(市、区)、县(市、区)级在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专柜设立的专户。
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地(州、市)财政在农发行或代理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地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的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给粮食企业。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八、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财政应配备到位的资金。
九、财政年度结束后,地州市级财政要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抄报省农发行。县级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由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备案

十、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
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一、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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