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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领导,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经费、人员等方面予以统筹安排;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作为本地可持续发展战
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对我省有代表性的湿地生态系统,江、河源头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松嫩平原的草原生态系统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使珍贵的自然资源得以保护和恢复。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担负起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职责,农业、林业、水利、地矿等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其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土地权属、治安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管理混乱、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略)



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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