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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管理单位:
为了提高房屋及设备的小修服务质量,增强管修人员小修质量意识,推行小修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房屋及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组织房管、修缮、物业等管修人员认真学习《标准》,熟练掌握房屋及设备小修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及时限要求。
二、各管房单位的房管、修缮人员通过贯彻《标准》要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敬业爱岗精神;通过执行《标准》进行一次服务技能的练兵,达到小修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执行本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应从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的普通公有住宅租金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支出,公共部位的小修费用应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费及委托管理费中列支,除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及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应向使用人收取费用。
四、本标准于98年9月1日起试行。
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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