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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今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今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省政府以赣府发〔1998〕12号文批转了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再作如下通知:
一、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
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目前,我省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员比例普遍偏低,年龄结构不尽合理,知识层次亟待提高。因此,必须要有计划地从高校吸收部分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进去,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
通过考试、考核或直接面试的方式录取应届毕业生,先安排在基层单位锻炼(人事、工资、户粮等关系均落在基层单位),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公、检、法、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等执法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安置
军转干部等指令性计划外,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要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一批高校毕业生。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吸收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要优化国有单位会计人员
结构,对没有大专学历及相应专业知识,不能胜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实行分流,吸收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其他专业的毕业生和分流出来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各部门、各行业要有发展的眼光,增强人才储备意识
,积极接收毕业生,为本部门、本行业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增强后劲。
各地、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杜绝不正之风。对应届毕业研究生和省外重点高校回省就业的毕业生以及省属高校优秀毕业生应予以重点安置。
二、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集体、私营、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去就业。对已经落实到上述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由省计委、省教委纳入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计划派遣,并同样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
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保留干部编制,连续计算工龄,参加职称评定
等,其户粮关系按照户籍管理原则落户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粮食部门。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非国有单位录用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为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
境,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自觉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对本人要求放弃就业派遣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应予鼓励并做好服务工作,可将其户粮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粮关系,毕业生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济
或自谋职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
三、近一些年来,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学生,不能按委培和定向合同就业,给整个毕业生就业工作造成了困难和影响。根据赣府发〔1998〕12号文件规定,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单位、部门、行业要认真负责并严格履行合同,妥善安置这些毕业生。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为毕
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部门、行业,今后将不再安排定向招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所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坚持地区包生源、行业包专业的原则。地(市)所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所属地(市)负责在本地(市)安排就业;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排就业,其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实行条条管理的部门所属
学校毕业生,应安排在本部门所属单位就业;实行块块管理的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生源地政府将毕业生安排在对口行业内就业。不得将毕业生推向社会。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收费项目仅限于赣府发〔1998〕12号文件规定的出省培养费、定向委培违约金以及师范生改行费三项。其他一切收费都属于不合理收费,应予以取消。对确有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到部队所属单位就业的毕业
生免收出省培养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委另行文下发。各地、各学校和各单位一律不准再向毕业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级分配办及学校应加强对所收费用的管理,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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