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署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近几年来,根据中央的决策,我区在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必须继续同心协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提高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过程。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的头等大事。因此,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必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国有企业都要制定本地、本企业做好这项工作的
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与我区当前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整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并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措施并抓好落实,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凡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甚至造成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地
方和单位,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做好这项工作。
要搞好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及下岗职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特别是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市场竞争就业意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明确目标要求,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我区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国
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中50%左右的人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力度和节奏,提倡“多兼并、少破产,多分流、少下岗”。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
备案制度。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下岗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0%的要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盈利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由本企业分流安置,不得推向社会。为保障职
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如果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企业不要安排其配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员下岗。要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规模和区外劳动力的使用;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
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三、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企业劳资部门代管。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设在企业的劳资部门,由企业劳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并
指定专人负责抓这项工作,为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按规定的基数及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接受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管理、指导和协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
下岗、有就业要求但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符合内退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要由企业按规定实行分流,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为3年,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按略高于失业救济标准安排,第一年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115%,第二年不低于110%,第三年不低于105%。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
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哪一级管理的企业由哪一级财政解决。社会筹集的部分包括: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
预算外收入提取5‰;对使用农民工和区外劳动力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农民工或一名区外劳动力每年征收200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由收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从其掌握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由本企
业负担。
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的安排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方面开支。政府主管部门
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网络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内部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要从我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区情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使之成为再就业的主渠道;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商业、饮食业、旅游业、民用住宅建筑
业、家庭和社区服务业,使之成为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加快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以提供就业岗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这些
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而创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程序认定和批准,可享受国家出台的有关减免税收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优惠政策。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企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
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下岗职工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各地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鼓励。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所有企业(含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以不低于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
0%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原来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原未购买现在愿意购买的,可按原定的政策购买;愿意租用的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
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自1998年起,从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
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做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追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要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争取1999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有关部门(行
业)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
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
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养老保险金。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强化再就业培训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加强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办好职业介绍机构,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
务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办相应的职业介绍机构,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同时,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
场秩序。要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招(聘)工广告审批和用人登记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职工。要切实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
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具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男未满50岁、女未满45岁的下岗职工都应参加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
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竞争就业的能力。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优先给予推荐就业。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再就业培训补贴。
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分级管理体制,分级核拨。
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
计委:搞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扩大就业、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宏观环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规模,使之成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把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确定经济
发展计划时充分考虑就业需求;搞好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同就业目标的衔接、协调工作。
经贸委:加强对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的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做到“多分流、少下岗,多兼并、少破产”和执行企业破产首先要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规定;督促、检查企业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企业建立和管理好再就业
服务中心;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推进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检查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政策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指导企业创办多种形式经济实体,为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创造必要条件。
财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确定的“三三制”原则,落实好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的规定;统一管理由各渠道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规
范资金拨付程序,禁止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劳动:指导、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配合经贸委共同研究国有企业组建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加强对中心建设和工作的指导;与财政部门共同筹集、管理、使用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做好审核和发放管理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开辟就业门路、搞好再就业培训、转变下岗职工就业观念等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现代化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千方百计解决好部分地区和行业欠发离退休职工养老金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积极参与培育、发展各类“解困”市场,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引导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协助劳动部门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务中介活动,依法查处利用招聘用工和技能培训广告误导欺诈违法经营和其他市场违法违章行为

工会: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倾听群众呼声,积极提出建议。加强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和不断完善。发挥自身优势,教育广大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协助搞好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扶持生产自救;宣
传下岗职工自强自立、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等工作,为职工搞好服务;组织做好职代会工作,促使企业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和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帮助监察、审计等部门,抓好对各项工作特别是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1998年7月15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