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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于6月17日签订了交接协议,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和各地市县国有石油公司及其所属的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财政在地市县的石油公司的上收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委托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进
行接收。
二、地市县石油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以省财政厅批准的1997年度企业决算数为准,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划转基准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
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与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随意划走石油公司财物,人员严格按照1997年底在册人员为准,不得调入人员、突击提拔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略)



19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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