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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十分猖獗,省外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因饮用假酒中毒的恶性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彻底改变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屡禁不止的状况,防患于未然,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我省酒
类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假”力度,净化酒类市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工作,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各级政府“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使“打假”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清理整顿酒类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的生产管理
各级经贸、轻纺行业、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要对全省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我省酒类生产企业基本状况,重点检查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环节,如原材料进货等,促进企业建立以厂长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对产品质量既不符合国家质量及卫生标准,又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酒类生产企业或仅仅是依靠采购基酒进行勾兑白酒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一律实行关、停、并、转,对已注册或已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白酒生产经营项目,由卫生部门撤销食品
卫生许可证。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条件又存在问题的酒类生产企业要限期进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论注册与否,一律实行关、停、并、转,不得再从事酒类产品生产。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强化对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贸易厅、供销社、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对酒类流通领域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财委(贸发委、贸易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酒类批发、零售环节进行清查,重点抓好
批发环节;县及县以下商业、供销系统要把散装和低度白酒作为清查重点;各地糖酒公司及各大商场、副食品商店、宾馆等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把进货质量关。若发现假冒伪劣白酒,应立即封存销毁。
贸易、供销部门要着眼于规范白酒市场流通秩序的建立,通过代理、配送、连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逐步建立起优质白酒的经销网络。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酒类产品的标识标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酒类产品的销售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酒类不得销售;有保质期限规定的,超过期限一律不准销售。
四、加强对甲醇和非食用酒精产品的管理
化工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甲醇生产、经销企业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化工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生产、仓储、运输、产品标识、用户核对登记和建立用户档案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严格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及各个环
节的管理责任制。
禁止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或其他饮料。对工业酒精及其它非食用酒精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流通领域中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质量欺诈行为。对违法经营和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查获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予以封存、销毁。
六、加强对酒类产品商标、标签印制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轻纺行业管理部门要监督印制企业遵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统一的台帐管理制度和实行白酒商标、标签制版送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的企业,严厉打击非法盗印商标标识、标签及非法生产假瓶、瓶盖、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
并加强对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禁止为制售假酒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包装物。
七、建立酒类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酒类管理等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杜绝假酒、劣酒流入市场。技术监督部门应将酒类尤其是白酒列入省重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质检机构要制定一套准确、快速、便捷的鉴别白酒方法。白酒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指定的质检机构提供实物样品,通报有关本企业的产品标签、包装(含瓶子、瓶盖、外包装)的信息及防伪标志的采用和变动情况,对企业通报的上述情况,有关质检机构要严格予以保密。
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宣传媒介,向企业和城乡人民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网络,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是一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进行综合治理,需要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打假”部门要协调好本地区的“打假”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进一步净化酒类市场,保障人民健康。



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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