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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
地驻榕单位:
1998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已经省政府闽政〔1998〕207号文批复同意。1998年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调整1998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1998年出售多层与高层公有住房成本价分别为951元/平方米和1292元/平方米,1997年出售高层公有住房成本价为1185元/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9年6月30日止。
二、凡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购房缴款的给予3%现住房折扣;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30日)前购房缴款的给予2%现住房折扣。但住房成新折旧保持不变按年度执行,即住房折旧从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三、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一次付款折扣调整为17%。
四、1998年出售多层公有住房市场价仍执行原定政策,即一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15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300元/平方米。
1998年出售高层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27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600元/平方米。
超面积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不享受一次付款折扣。
1997年高层公有住房市场价与1998年相同,其它政策按1997年有关政策执行。
五、根据闽价〔1996〕房字146号、闽房改〔1996〕9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多层和高层两种成本价。八层以下(含八层)有无电梯的楼房均为多层;九层以上(含九层)设有电梯的楼房视为高层,九层以上(含九层)无电梯的视为多层。
楼层调节系数,多层住宅按其住宅的实际层次调节;高层住宅按其楼房的实际层次调节。
六、单身职工累计工龄达到25年(含25年)以上的可以购买现租住的公房。
七、其他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和榕政综〔1997〕165号)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19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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