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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了我省《关于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意见》、《关于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意见》、《关于完善粮食
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意见》四个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好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配比数额,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其最低规模部分由中央和省按1∶1.5的比例配备,超规模部分中央和省再按1∶1的比例配备。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承担的配备任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统筹数额由省和各地市按1∶1的比例共同筹措。省级粮
食风险基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各地、市1997年的人均可用财力和历年拨补风险基金数额等因素,粮食风险基金分为三个档次筹集:铜陵、马鞍山、淮北、毫州和合肥为一档,芜湖、淮南、滁州和宣城为二档,六安、蚌埠、阜阳、宿县、巢湖、安庆、池州和黄山为三档。具体筹集任务由省财政厅另行下
达。
三、向各地、市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从上下级预算往来款中按季统一拨付到省财政在农发行设立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终结算。
四、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数额,省分配到地、市,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承担,也可以分配到所属县(市)。分配原则可以参照省里的做法,也可以自行确定。但不得层层加码,不得分配到乡镇。
五、各地承担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集任务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多渠道筹措,包括通过预算安排、新增财力追加、财政预算外资金和集中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等法令法规允许的渠道筹集。
六、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以从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筹集一部分。
七、本意见从1998年起执行,暂定3年。在执行期间,如粮食销售价格回升或库存变化,再根据粮食风险基金需要量,适时调整筹集数额。


(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
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1、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省政府负总责的前提下,按粮食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区别情况,明确责任,按期消化。
2、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审计署等八个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尽快清理核实上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数
额。
3、根据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国有粮食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起不得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4、各地、市、县应根据清理、核实的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确保在10年内完成消化任务。消化能力较强、挂帐数额较少的地方应提前消化。各地、市的消化计划和措施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领导小组核批。
二、消化资金渠道
1、消化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主要依靠粮食企业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顺价销售等措施,提高粮食企业的效益,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粮食企业还可以通过盘活资产等办法来消化挂帐。同时,各级政府要多渠
道筹集消化挂帐资金,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财政预算外收入筹集一部分。财政从粮食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用于消化挂帐。
2、粮食企业实现的利润,主要用于消化挂帐,在完成新老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后,再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三、考核办法
以地市为单位,对提前完成和未完成消化任务的,省政府将比照中央的办法,实施必要的奖惩措施。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确定的粮食价格形成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二)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政府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支持粮食收
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同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规定,促使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使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原则,省政府负责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相关成品粮销售限价,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粮食购销价格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粮农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并与邻省保护价格保持合理衔接,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粮食定购价格。定购粮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并与邻省搞好衔接。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三)粮食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按照原粮购进价加上各项合理费用及利息、税金、利润测算,并参照邻省价格水平确定。
(四)粮食顺价销售价格。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及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
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要与毗邻省衔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
陈化粮的销售价格,按粮权归属,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
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各级政府及其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但在市场粮价暴涨时,上述企业要服从
国家的粮食销售限价。
(五)储备粮购销价格。中央储备粮的购销价格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省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并与中央及邻省储备粮的购销价格保持衔接,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地、市、县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地、市、县自定。
上述省管粮食购销价格的确定,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下达。
三、粮食价格的调控
(一)统一政策,加强领导,保证粮食价格调控的顺利实施。为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各行署及市、县政府要服从省政府统一决策,充分发挥省及地方的合力作用,及时入市调节粮食价格,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
(二)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测。价格监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价格监测计划、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由省物价局拟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为主体,专项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为补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价格监
测人员,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价格监测资料。省物价局根据各地监测资料,确认市场粮食价格水平,作为省政府调控市场粮价的依据。
(三)加强粮食生产成本调查。省物价局和地方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成本调查工作。调查以定点、定户、常年逐日逐项登记为基础,以典型调查为主体,以一次性调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为补充。成本调查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支持粮食生产成本调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省物价局负责汇总各地的粮食生产成本调查资料,作为制定粮食收购价格的依据。
(四)加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物价、粮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
规严肃查处。
(五)适时收储和抛售储备粮。各地要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及时收购或抛售储备粮,促使市场粮价回到合理区间。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或企业集团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
体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部门确定。


(省粮食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从1998年起,全省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至5年时间,使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粮食收储企业到2002年底前要减少到8万人。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减员分流目标责任制。各地、市、县粮食局要将省粮食局下达的每年减员分流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因地制宜确定分阶段减员分流目标和实施办法,实行站长(主任、厂长、经理)负责制。要将减员分流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九五”目标考核内容,确
保减员分流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定编定员制度。粮食收储企业按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和持证上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坚决清退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未清退完的要加大力度,从文到之日起3个
月内清退完毕。季节性用工要从严控制,用后即退。新(扩)建企业所需人员,一律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三)分离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四)加快结构调整。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它行业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结构调整和新办的附营企业要给予资金、税收等方面
的扶持。
(五)推进企业改革。要狠抓企业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干部使用上,形成民主推荐、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机制;在劳动用工上,形成竞争上岗、优化组合、能进能出的机制;在分配制度上,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的机制。要加强横向联合,提高规模经济效
益。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拍卖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加快粮油附营企业改革的步伐,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机制。
(六)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5年内冻结人员调入,政府及各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的同时,要努力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广开就业门路。粮食部门要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采取内部退养、转岗培训、自谋职业和扩大为民服务等途径,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
(二)提高职工素质。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工种评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工技能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尽快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
(三)建立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粮食部门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和粮食企业共同承担,保证按时发放,不得拖延、挪用、克扣。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
搞好协调,做好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给予政策扶持。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在3年内将劳动关系放在再就业中心托管,交纳保险金后,工龄和投保年限连续
计算,并可通过原单位评定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工商部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银行给予贷款等必要的资金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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