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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厦门特区投资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的活力,根据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作以下规定: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建安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中央14号文件规定,上报保留的机动车辆建勤费、机动车辆增容费、海域使用费),一律按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50%征收。
三、暂停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亏损、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凡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多教育少罚款”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确需处以罚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五、凡属符合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物价、财政部门列表,向社会公布。
六、进一步搞好行政事业收费银行代收制,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银行代收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原来的12项扩大到62项。
七、今明两年不得再出台任何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向企业摊派钱物。凡属国家、省、市政府及收费主管部门明文公布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降低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及正当的福利受影响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本规定执行时间从今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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