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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应切实负起责任,督促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认真清理财政部门在其他银行的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确保粮食风险
基金全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拨付。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应直接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专户账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签章上报。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也必须按季拨付到粮食风险
基金专户,然后再按规定用途逐级下拨。粮食风险基金未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或多头开户的,各级行应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限期纠正。总行将与财政部另行制定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明确有关具体内容。
二、跟踪监测、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由财政部逐年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分行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粮食风险基金当年核定的最低到位金额和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配备比例,督促省级财政将应
到位资金纳入预算,提前落实资金来源,按季、足额到位。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缺口部分应及时监测反映,督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并应监测粮食风险基金结余在专户内滚动使用、利息收入如数转增本金的执行情况,使其不以其中任何一项抵顶省级? 普蹦暧Φ轿蛔式稹6粤甘撤缦栈鸩荒馨词薄幢壤轿坏那榭觯鞣中幸笆毕虻钡卣惚ǎ酱倨渚】斓轿弧? 三、严格按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代理拨付。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其用途有两项:第一,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
食利息、费用补贴。农业发展银行担负着粮食风险基金的代理拨付工作,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定资金划拨程序,保证在接到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规定用途如数拨出款项,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严禁人为压款、扣款或挪作他用。
四、及时做好收贷收息和拨付给企业的各项工作。各级行应督促财政部门加快粮食风险基金拨付进度,做到按月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促进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款拨到粮食企业账户后,各级行要根据补贴款的具体补贴内容和企业占用贷款情况,及
时做好收贷、收息和拨付给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粮食风险基金利息补助款,应首先全额收回粮食企业拖欠的贷款利息或利息开支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转入粮食企业的“单位应付利息存款”专户,专项用于在计息日归还贷款利息。对于粮食风险基金费用补助款,应首先收回粮食企业用
于费用开支原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转入粮食企业“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专项用于规定的费用开支。
五、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把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具体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粮食风险基金开设专户情况;粮食风险基金实际到位情况;粮食风险
基金支用是否符合规定,拨付中有无流失;农业发展银行拨付粮食风险基金是否准确、及时;资金到位后是否收回粮食企业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贷款;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等。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违反规定的粮食企业,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并限
期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协商处理;无法解决的,要报上级行协调解决。对我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要自查自纠;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做好粮食风险基金月报上报和分析反映工作。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已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起粮食风险基金月报上报制度,今后应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各省级行要按规定要求做好每月(月后5日内)上报工作,并注意提高月报上报质量,加强对报表的审核,确保准确。同时,强化报表? 治龊头从彻ぷ鳎荒芙鼋鐾A粼谑直砻妫又蟹⑾治侍猓治鑫侍獠脑颍笆毕蜃苄泻陀泄夭棵欧从场?


19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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