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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运行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问题,经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其预算外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预算
外收入过渡帐户代缴改为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为确保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附加收入,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及垄断性行业收入等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是单位自有资
金,是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准备工作成熟的地方可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将执收的预算外收入,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这样做不但有利于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而且对于加强政府机关廉政、
勤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也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省直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全省工作的大局和反腐败工作的大局出发,把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
导,认真组织落实。



我省自1996年建立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以来,已初步把预算外资金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这对理顺财政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个别部门、单位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坐收坐支,
截留、挪用预算外资金,脱离财政管理,导致财政性资金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为贯彻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各级政府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收取的,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
、附加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垄断性行业专项收入等,是财政性资金,其收支活动均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预算外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具体可采取直接缴款或代理缴款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各级财政的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将直接征收的有关预算外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由执收单位开据《预算外收入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据在规定的缴款期内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点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
代理缴款是指执收单位代缴款义务人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开设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执收款项向缴款义务人当场收取后,存入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向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解缴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核算收取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解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款项,不得发生其他任何支出款项。会计核算为:取得预算外收入时,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向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解缴时,借
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为银行存款。
四、执收单位原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一律撤销,撤销前的帐面余额要全部转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继续保留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或执收单位的具体执收部门另立帐户的,视同“小金库”,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省级以下单位撤销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
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8月31日。
五、执收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执收单位只能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留一个经费帐户,负责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拨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款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外收入项目执收,不得随意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也不得随意减免预算外收入项目,要做到应收尽收。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确保执收单位依法执收的前提下,同级财政部门可对执收单位制定必要的激励政策。
七、执收单位在收取预算外收入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要建立健全票据领购管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到期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八、建立健全预算外收入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中、分成的预算外收入,要改部门上解为逐级财政上解,实行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预算外收入,对隐瞒截留上级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年终结算时由上级财政部门等额扣减预算内财力。
九、建立预算外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各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按月填报预算外收入执收及解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统计报表,每月终了后7日内一式二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地区统计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
十、完善经费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执收单位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撤销后,与预算外执收项目相关的支出,由执收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及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核。对于经常性经费支出,财政部门要根据地区经
费支出标准,统一制定定额,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统一核定。
对用预算外收入核拨支出的单位,要实施政府专项竞标采购制度,规范预算外专项支出采购行为。
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对财政核拨的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款项开支,不得转作其他方面开支。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总会计核算,按照执收单位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设帐、记帐,对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预算外收入及时归类整理,分项入帐,日清月结,及时与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帐。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的稽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收单位的依法执收情况和预算外收入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19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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