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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加强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辽宁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仅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树立良好的党风和政风,加强省直机关的廉政和勤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一项有效措施。省直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
全局利益、人民利益出发,把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到实处。



为推进省本级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的实质性运行,切实加强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解决坐收坐支和脱离财政监督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一、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直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附加收入,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及垄断性行业收入等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须一律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进度核拨,任何部门、单位不准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二、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保留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经向省财政厅申报,由省财政厅出据统一的财务专用章式样,在省直单位的财务部门可开设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启用。核算收取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和解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款项,不得发生其他任何支出款项。省直单位内部具体执收预算外资金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直接足额缴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不得另立帐户转移、挪用或者坐支。
三、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须每10日向省财政厅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解缴,每月结清,帐面不得有余额,否则视同截留财政资金处理。在解缴时,填写银行进帐单,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设置如下:名称为辽宁省财政厅;帐号为
261461-39;开户行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
四、省直单位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为:取得收入入户时,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在向省财政厅解缴时,借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存入银行的款项及解缴财政款项,按记帐规则进行登记记帐,
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收取的应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款项,按收入项目类别设置明细帐。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月末本科目不得有余额。
五、省直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要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只能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留一个经费帐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拨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款项。
六、建立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报表制度,按月统计填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解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统计报表,并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统计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核对帐目和缴款数额。
七、省财政厅按省直单位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对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预算外收入及时归类整理,分项入帐并及时与省直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帐。
八、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与此相关的业务支出,由各单位按国家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并根据收支进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拨。对省财政厅核拨的经
费,省直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预算批复的款项开支,不得转作其他方面开支。
九、省直单位收取预算外收入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入。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十、要加大对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财政部门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发布后,对1998年经费预算安排已核抵经费的预算外收入,也要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缴户进度和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拨付,不得坐收坐支。
十二、本规定发布后20日内省直各单位原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要予以撤销,期限内不撤销的视同单位“小金库”,依据有关法规查处。撤销前的帐面余额要全额转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到省财政厅办理申请设立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有关事项。
十三、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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