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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1997年全省开展了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在清理中发现,不少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强制收费;有的分解项目重
复收费;有的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名义变相收费;有的变自愿服务为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这些乱收费问题,不仅加重了乡镇企业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乡镇企业税外收费负担,
为乡镇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今后新增加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
院审批。过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对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要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审批的对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省政府决定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110项对乡镇企业的税外收费(含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见附件)予以公布
取消。
二、实行《辽宁省对企业税外收费手册》(以下简称《收费手册》)和《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手册》在全国清理对企业乱收费工作结束后,由省统一印制下发。企业凭据《收费手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费,对不合法收费有权拒绝。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在《交费登记
卡》上注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填写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填写《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不得收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要坚持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坚决禁止重复收费。对重复收费的项目应予以合并,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收取,其他部门如确需参与并有实际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的,所需费用从收费部门的收费额中分拨解决。国家机关及所
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按照以收定支的核定原则由物价部门审定收费标准,未经物价部门审批不得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管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收入足额缴入财
政专户,经核定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随意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基金等。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等到期后,要及时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
付利息。
四、加强各种基金审批管理。根据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今后地方无权自行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地方已自行设立的基金确需保留的和拟申请设立新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由省财政厅或省政府审核后,报财政
部或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五、加强对乡镇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明令取消的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屡查屡犯、顶着不动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除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外,还要追究其责任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乡镇企业税外收费项目
一、乡镇企业系统
1.石棉、水泥管理费
2.水泥外销服务费
3.行评费
4.安全生产措施费
5.企业普查材料费
6.安全资格证费
7.检验、化验员证费
8.职工换证费
9.省名牌企业先进牌费
10.中国明星企业牌费
二、农机系统
1.农机具检验费
三、电业系统
1.停电费
2.用电管理费
四、税务系统
1.税收缴(申)报表费
2.发票使用手册费
3.税务证审验费
4.税收缴款书工本费
5.开户费
6.换证手续费
7.企业变更费
8.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年检费
9.申报费
五、土地系统
1.土地交易管理费
2.土地流失费
3.办照管理费
4.建房费
六、交通系统
1.向企业收取的民工建勤费
2.修坝费
3.乡道养护费
4.乡道维护费
5.公路备料费
6.非营运证费
7.危险运输标志费
8.养路费缴费证塑封费
9.车辆安全抵押金
七、林业系统
1.林木加工管理费
2.春季造林人工费
3.办证保证金
八、地矿系统
1.煤矿企业年检费
2.黄金管理费
3.闭坑抵押金
4.矿山资源勘察和开发保护金
九、环保系统
1.排污换证验证费
2.环保合格证费
3.噪声申请表费
4.排污口标志牌费
十、水利系统
1.取水许可证年检费
十一、技术监督系统
1.防雷测试费
2.食品质量验收发证费
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费
4.代码年审填表劳务(手续)费
5.标准查询登记备案费
6.技术服务费
7.运行车辆里程表检验费
十二、建设系统
1.城建维护费
2.公厕建设费
3.施工管理费
4.质检委托单费
5.施工队伍安全资格审验费
6.施工用水抵押金
7.开发行为保证金
十三、工商系统
1.重合同守信用评比费、公告费
2.重合同牌匾费
3.贷款抵押金管理费(登记费)
4.广告建设费
5.职业介绍劳务费
6.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7.会员证费
8.工商执照打印费
9.公告费
10.工商执照抵押金
十四、煤炭系统
1.乡镇煤矿服务费
2.事故风险抵押金
3.地方煤矿建设基金
十五、财政系统
1.车辆增容费标志证费
2.财务预决算审查费
十六、民政系统
1.社团年检费
2.福利证书工本费
十七、卫生系统
1.健康证工本费
十八、计委系统
1.再生资源许可证费
十九、经贸委系统
1.食品质量公告费
2.商标合格证费
3.产权证书费
4.道口通行证费
5.生产安全抵押金
二十、公安系统
1.保卫工作证费
2.财务室安全证费
3.创安费
4.《治安条例》费
5.消防管理费
6.消防装备费
7.暂住人口抵押金
8.消防安全承包风险抵押金
9.外来人口配套基金
二十一、建材系统
1.生产许可证申报书费
二十二、银行系统
1.核审费
2.年审费
3.开户许可证费
4.开户许可证保证金
二十三、劳动系统
1.务工许可证费
2.安全旗费
3.用工许可证费
4.劳务安全年检费
5.职工伤残证费
6.招收技术人员劳务费
7.安全施工许可证费
8.经理安全资格认证费
9.劳动力调节基金
二十四、邮电系统
1.电话费抵押金
二十五、乡镇政府
1.综合治理风险抵押金



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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